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决定对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物资公司等使用单位的50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联系人:陈雨寒,联系电话:72808916。
特此公告。
附件:涪陵区注销特种设备名单(20231027)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2023年第三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