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公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天津天大天海化工新技术有限公司假冒专利一案,于2023年10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
自2018年4月11日起,当事人在其官网“专利技术”子栏目中展示了12项专利技术,专利号分别是ZL200510133648.7、ZL200610130712.0、ZL200720098829.5、ZL200720097735.6、ZL200710151007.3、ZL201010032301.4、ZL201210122187.3、ZL201410724511.8、ZL201510572114.8、ZL201120148848.0、ZL201120148847.6、ZL200710057352.0。2023年7月27日本委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官网所展示的专利技术除专利号为ZL200710057352.0的专利外,其他11项专利的专利权已终止。本案无违法所得。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委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并处罚如下:处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