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吕敏)近日,信用中国(广东广州)发布信息披露,广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因在电梯加装工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
(图源:信用中国(广东广州))
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7月6日,根据《广州市海珠区“3.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当事人广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江南大道南398号大院3号电梯加装工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目前该项目已完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给予广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