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宋坤)近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披露,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因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者支护,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设备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罚13.5万元。
(图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违法事实:行为一: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者支护。(具体问题为:1.己15-15050采煤工作面132#液压支架处煤壁片帮;127#、128#液压支架错茬超过顶梁侧护板高2/3 ;2. 己15-15080机巷迎头下帮4根锚杆外露过长,预紧力达不到设计要求)。行为二: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具体问题为:3. 己15-15080机巷现场作业人员何新旗、张迎光未携带标识卡。4.监测机房供电电源未直接来自变电所。)。行为三:安全设备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具体问题为:5. -600变电所未按要求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查验两台低压馈电开关内没有15日之前的漏电保护试验记录。)。行为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具体问题为:6. -600变电所高强皮带侧防水门不能关闭,不灵活可靠。7.己五轨道无轨道防滑措施。8. 己一轨道下山未在供水、供气管路上每隔200m安设一组供水阀门和供气阀门。)。行为五: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具体问题为:-600变电所高强皮带侧无“高压危险”“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
处罚依据:行为一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5.1.3(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问题第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问题第4条)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问题第5条)的规定。行为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问题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项(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轨道防滑措施。)(问题第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问题第8条)的规定。行为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被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罚款13.5万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近期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
(图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