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近日,信用中国(广西桂林)网站披露,恭城县平安工业气体充装站(普通合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被罚。
(图源:信用中国(广西桂林)网站)
详情显示,2023年10月1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恭城县平安乡和平街116号恭城县平安工业气体充装站(普通合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恭市监特令〔2023〕第15号,责令改正。执法人员未对相关特种设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罗华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10月1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恭城县平安乡和平街116号恭城县平安工业气体充装站(普通合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恭市监特令〔2023〕第15号,责令改正。至2023年10月16日止,当事人仍未能提供2023年8月至10月充装期间的完整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