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修订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评选周期改为两年 获奖组织实行动态管理
本报讯 (马 锋 记者 徐东周)近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新修订的《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次修订聚焦4个方面:
一是修订条款中的评选周期、表彰名额和有效期。评选周期由原来的1年评选1次修改为两年评选1次,奖项设置由原来的组织奖、提名奖和个人奖修改为组织奖和个人奖,表彰名额由原来的各不超过5个修改为各不超过10个,不再设置奖项有效期。
二是明确评审标准,提高评审要求。参照《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价标准》《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标准》,高标准严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三是完善申报内容,优化评审程序。申报条件增加政治条件、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等要求,规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内部公示;优化审查、评审、审议等环节,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全过程实行审核、受理、评审和表彰公示制度,增加评审过程的透明度。
四是强化动态管理,明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强化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取消其奖励;同时,明确申报对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5年或10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收回奖励,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修订后的《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质量奖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和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市政府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意识,带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推广运用,激励全市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助力衡水市高质量发展。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