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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茶叶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2023-11-21 21:47:18 贵阳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茶叶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今年5月份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阳市南明区某茶庄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2023年6月29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阳市南明区某茶庄进行执法检查,并将当事人销售的“九品红芽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63%,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2.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超市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2023年6月30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超市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将当事人销售的“都匀毛尖茶”和“遵义红茶(卷曲形红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两款茶叶包装空隙率分别为76%、70%,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2023年8月5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将当事人销售的“遵义红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49%,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从电商平台下架相关产品。

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2023年6月30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茶叶产品存在过度包装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予以改正。7月25日,开阳县市场监督检测中心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铜鼓坡牌(百花雀舌)”茶叶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2023年6月30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茶叶产品存在过度包装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予以改正。7月25日,开阳县市场监督检测中心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探手2000(硒绿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4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6.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2023年6月30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茶叶产品存在过度包装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予以改正。8月10日,开阳县市场监督检测中心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毛峰”茶叶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6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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