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8日14时30分,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对某机械加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焊工李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从事电焊特种作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2023年10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李某某担任该公司运料工焊接与切割工。2023年10月份上岗,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用于证明李某某在该单位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有员工花名册、任职证明、李某某和该单位负责人翟某某询问笔录用于证明李某某确与该机械加工公司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李某某和翟某某询问笔录与现场照片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2023年10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