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优势兵力,严惩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0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生产销售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商品、所用原料与工具,并处罚款11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6日,该局从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举报单3份、投诉单7份,投诉举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小黑神亲在”复合茶饮料(净含量50ml)涉嫌添加有中药材黄芪、人参,而黄芪为保健食品原料,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人参未注明是野生还是人工种植,如非人工种植五年以下,也属于药品,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将保健食品原料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行为的高度关注,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二、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市赫山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案
2023年8月1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益阳市赫山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5392.5元,没收违法所得6595元,共计7198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15日,在该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经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闪点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经查实,当事人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销售金额43595元,获利65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大气环境也会造成较大的污染。该案的查处,规范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蓝天保卫战作出了贡献。
案例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县某材料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冷轧带肋钢筋案
2023年5月6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县某材料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冷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37.6元,并处罚款13771.2元,罚没合计20608.8元的处罚决定。
该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从沙市某建材经营部购进2022年11月16日抽检批次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Φ8mm CRB550)1.15吨,购进2022年11月16日抽检批次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Φ8mm CRB550)0.662吨,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属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的冷轧带肋钢筋货值金额6885.6元,违法所得6837.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冷轧带肋钢筋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不合格钢筋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商户的嚣张气焰,也给钢筋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该局将继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以严厉“铁拳”保群众安全。
案例四、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江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车用汽油标准案
2023年4月26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桃江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9533.11元,并处罚款99157.5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10日,该局对桃江县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95号汽油进行监督抽样,经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抗爆性结果不符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从某油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5吨,于9月5日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9533.1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汽油的抗爆性是指汽油在汽油机汽缸内燃烧时抵抗爆震燃烧的能力。使用抗爆性不合格的汽油,会导致汽车发动机效率降低,严重时甚至会引起自燃和爆炸,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加油站检查力度,督促加油站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铝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4月26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不合格铝合金型材,并处罚款7836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16日,该局对湖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铝合金建筑型材进行监督抽检,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Fe项目和Mg项目不符合GB/T 5237.4-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生产了上述不合格型材,尚未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836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Fe的含量对力学性能影响较大,一般是使强度略有提高,而塑性降低,并可以提高再结晶温度;Mg可以是添加元素,并主要以固溶状态存在,其作用是提高强度,对再结晶温度的影响较小。建筑铝型材化学成分不合格,严重危及建筑工程安全。当事人生产的型材,如被使用,将危及建筑工程安全,依法应予以处罚。
案例六、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7月7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冰激凌威化壳方糕片”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元,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成品197箱,半成品10塑料箱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工具,并处罚款126937元,罚没款合计12748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7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局于当日对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原料及库房实施查封,并于5月19日立案。经查,当事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果,将10箱试制产品销售后,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继续供货200箱,于5月17日正在组织生产时被该局查获。经该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冰激凌威化壳方糕片”食品的货值总金额为12693.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曾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因现场审核不合格未获许可,足以证明当事人不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但当事人依然擅自开始生产经营食品,具有明显的违法主观故意,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属于典型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理应严肃查处。
案例七、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养生馆在养生保健服务中对使用的保健器材作虚假宣传案
2023年10月17日,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养生馆在养生保健服务中对使用的保健器材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日,该局接到举报称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养生馆开展违法会销活动,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工作人员正在利用会议方式通过播放幻灯片及宣传视频向80余位老年消费者宣传其保健器材。经查,当事人对使用的保健器材“高健能健康器”宣传具有治疗或改善气管炎、便秘、失眠、高血糖的功效,该功效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并无介绍,且当事人在集会中宣传使用的幻灯片、宣传视频中的内容无任何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资质。当事人通过集会方式在养生保健服务中对使用的保健器材宣传其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的行为,构成了在养生保健服务中对使用的保健器材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该案件当事人通过免费发放鸡蛋、面条等日常用品吸引老年消费者参加集会,对老年人进行“洗脑式”推销,并将普通保健器材宣传成“可治疗疾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该案件的查办有效打击了非法会销等违法行为,维护了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对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八、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气体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6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气体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19日,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收到系统提示,发现当事人设立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内的特种设备“低温液体贮罐(天然气罐)”超出定期检验日期未检验,并通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2022年8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立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内的“低温液体贮罐(天然气罐)”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特种设备超出了定期检验日期没有检验仍在使用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无视特种设备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警示,也有效保护了人民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九、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未经登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9月25日,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经登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6日,注册商标“BOSS”权利人向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当事人刘某经营的波仕男装店销售带有“BOSS”字样的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予以查处。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于2023年3月28日购进带有“BOSS 波仕”“BOSS”等字样标签和吊牌的衣服、裤子和皮带等商品,在经营的男装店内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主要工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方面导致他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另一方面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挑战。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一方面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教育和震慑了该市场其他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十、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无证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2023年5月30日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店无证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25日,该局收到烟草专卖部门移送当事人无证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线索后,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的经营活动。并查实当事人向中小学生销售卷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严重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并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案例十一、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高考补习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案
2023年2月6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高考补习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4日,该局收到投诉称,益阳市赫山区某高考补习学校有限公司利用虚假升学率,诱骗学生就读,骗取学费,要求赫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主要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招生。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宣称:“每一学科至少有一位老师是高考评卷教师,他(她)们特别熟悉高考计分原则,优于训练规范作答标准”。2022年8月当事人印制了题为“热烈祝贺育英高考补习学校今年本科升学率超90%”的两条招生宣传横幅并悬挂于校内。经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老师为高考评卷教师的相关证据,其实际升学率也仅为5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本案是“诉转案”的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违法案件,当事人以招生为目的,通过网站发布和印制横幅等方式,发布虚假宣传内容,虚构事实,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赫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为民解忧、为民服务的工作精神,依法查处该起涉学不规范行为。该起案例的办理,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为保障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