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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公布一批打假治劣“药剑”和“医疗美容专项执法”等行动典型案例

2023-11-27 10:59:21 舟山市场监管

今年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严”字当头,重“拳”出击,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暨打假治劣“药剑”行动和“医疗美容专项执法”等行动,遏制了违法行为,保障了公众使用药械妆安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现公布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暨打假治劣“药剑”和“医疗美容专项执法”等行动典型案例。

一、舟山市定海区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 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舟山市定海区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该公司药房内发现非法渠道购入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氨甲环酸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维生素C注射液等药品合计13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03.8元,违法所得为330元,2023年2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50000元;合计共罚没款5033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连着千家万户,关系着百姓日常生活。药品购销需要合法合规,此案中涉案药品虽与正规企业生产药品外包装一致,但当事人为了方便,节省成本,从不知名的网站购买,且无法提供任何进货票据,无法保证药品运输贮存条件,更无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消费者通常无法得知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是否合法,因此。执法部门加强药品购销环节监管,能确保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二、舟山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过期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舟山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该公司治疗室内查获打开包装的标示韩国字样的注射针共28支(生产日期为20171010的1支、生产日期为20170715的27支)和标示生产企业为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0517、失效日期为202204的注射器带针1支;标示发展商为圣贝诺(上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701、失效日期为202001的注射器带针1支,上述医疗器械均超过使用期限。该公司未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制度。2023年2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未注册、过期医疗器械30支、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行业近年发展迅速,较多的是从生活美容改行医疗美容,此案虽为简单的使用未注册和过期医疗器械案件,但其实质涉及公众药械使用安全。医疗美容机构使用未经注册和过期无菌注射器,具有一定危害性,极容易导致患者皮肤感染,进而引发诸多并发症。因此,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各种直接注射器材时,一定要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中文标签。

三、舟山市定海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对舟山市定海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营业场所陈列的前列安通胶囊1盒超过有效期仍存放于销售货架上,同时发现该大药房还存在阴凉药品未存放在阴凉区、留存的某互联网有限公司资质材料中的销售清单备样与实际收到的销售清单版式不符;药品未与非药品分开摆放;经营场所内的阴凉柜未配备温湿度计;未按规定对销售的药品进行例行验收与养护等违法行为。2023年7月28日,定海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药品1盒、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单体药店是药品经营中最终端销售者,直接面向大众。此案中过期的药品虽然仅为1盒前列安通胶囊,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药品进行贮存,并未进行例行养护,直接关系到销售环节的药品质量稳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务必查看包装是否完整,是否在效期内,是否按规定温度进行贮存药物。

四、舟山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对舟山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以900元的价格通过某微信聊天群向他人购入氯化钠注射液180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营业资质,也无法提供使用记录,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3年8月2日,定海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氯化钠注射液160盒,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机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虽为数不少,多数机构都能知错即改。但此案中涉及的药品非法渠道进价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不仅无法保证药品运输贮存条件,更无法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引以为戒,务必把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放在首位,切莫重效益轻管理,因小失大,更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

五、舟山市普陀区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舟山市普陀区某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在其门诊检测室、口腔治疗室、针灸室、皮肤治疗室等多处发现正在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针灸针等若干医疗器械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64581.25元。2023年7月25日,普陀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相关过期医疗器械,罚款193743.7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基层医疗机构直接面向患者,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体外诊断试剂通常是在较为封闭的化验室冷藏柜中存放,患者根本无法直接接触到相关产品,主要靠医疗机构严格的制度加以管理。过期体外诊断试剂在检测中可能影响数据的稳定性、有效性,也可能造成检验结果的误差,引起医生对检测结果的误判,导致病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效果。

六、上海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上海某公司以舟山分公司的名义在舟山市某商业广场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点位进行检查,发现所经营的部分进口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建立验收台账。货值金额分别为8161元和19479元。2023年5月8日,普陀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11791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无中文标签,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化妆品成分、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等内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影响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并存在一定隐患,过期化妆品极容易导致不良反应,给百姓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烦恼,还会带来经济损失和纠纷。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并查看产品相关信息。

七、岱山县某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6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岱山县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药房货架上存放的马应龙麝香痔疮膏10盒、云南白药气雾剂7盒、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6盒药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验收记录。经查,上述药品是该药房负责人和员工分别从舟山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或是使用员工农保卡以就医的方式刷卡购入,货值金额为546元。2023年5月5日,岱山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药品,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保基金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此案中当事人通过套刷医保或正规药店购买等方式取得正规药品后再销售的行为,表面上看来药品是正规的,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却使用国家医保基金流入了个人口袋,是一种新型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发现,也提醒市民套刷医保购药不可为。

八、舟山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舟山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药房内货架上存放嗨体牌和嗨体熊猫牌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共19盒,标称储存条件为避光,2-10℃贮存,不得冷冻。当事人提供的7月1日至12月14日室内湿温度记录显示,室内温度均保持在22℃-26℃之间。2023年3月14日,新城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药械妆的质量随着运输贮存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不符合贮存条件是药械妆经营使用环节最常见,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违法行为。尤其是不符合温湿度要求的药械妆,极容易导致相关产品灭菌无效、性能不稳定,如胶囊变软、化妆品滋生病菌,医疗器械失去应有的效果等问题发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消费者在购买药械妆时,应当多关注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

九、舟山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未标注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橫分局对辖区内某美容店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过期、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中文标签的黑霸发胶王、仙系列魅眼仙眸魅惑浓黑、Disposable Syringe Valve(for screw&slip)等化妆品若干,同时还存在使用一次性使用帽子等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21日,六橫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相关产品,并处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超过使用期限或不标注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极容易导致病菌滋生,各种成分相互作用发酵,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后,会造成皮炎、红肿等化妆品不良反应,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风险,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购买使用化妆品时务必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信息等相关标识。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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