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5月29日,当事人印发《南湖区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南政办发〔2023〕31号),规定南湖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各区属国资公司,对政府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60万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应优先选择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要求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排除、限制了外地建筑业企业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区司法局牵头制定《嘉兴市南湖区建筑产业合规指引》,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