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特种设备>>

【广西】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12-08 22:13:27 百色市场监管

近期,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百色市市场监管系统对重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和监管执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违规充装等违法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1

百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南某能源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液化石油气气瓶204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高达204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数量50只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2023年11月1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罚款18万元。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2

隆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隆林某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充装活动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从山东中民燃气贸易有限公司调运设备代码为21501028620170的压力容器(储罐)到隆林县。在未经检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出租该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供隆林利源多金属加工厂使用,使用该压力容器内盛装天然气熔化铝水从事生产活动。另查明,当事人将液态天然气充装到6罐气瓶后向隆林县民族高级中学食堂供气,上述移动式气瓶充装活动未经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3.1万元。

案例3

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阳区某家电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当事人在店铺内销售的燃气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其中2台火万家®家用燃气灶的燃气导管无凌角,槽部未涂红色,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的要求;2台商用炒菜灶的燃气进气管和供气管间未采用管螺纹连接,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国家标准的要求;顺源橡塑软管厂生产的燃气用连接软管,该软管管身只印有生产商的厂名,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的国家标准,两个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商用炒菜灶炉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燃气器具及配件,未获利,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70元。2023年11月17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2台、商用炒菜灶2台、炉芯2个、燃气软管1卷(10米);罚款1340.00元。

案例4

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果某民权液化气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器具等产品案

平果市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门店内查获其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调节部件均未封固且可调节的家用液化气调压器和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燃气用连接软管,上述燃气器具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燃气器具及配件,未获利,涉案货值金额为58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450元。

案例5

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西市某日用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11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非螺纹接口的商用燃气灶具1台,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调节部件均未封固且可调节的调压器27个,未标注规格、生产批号、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软管3.9米。上述燃气器具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0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2月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91元,罚款704元。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携手供应链推进可持续发展 沃尔沃汽 ...

  • 豪华后驱、更添格调 凯迪拉克全新C ...

  • 一汽丰田卡罗拉混动版再陷颗粒捕捉器 ...

  •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村镇促进食用 ...

  • 重庆万州港沱口集装箱码头一片繁忙景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