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联合行动部署
省市场监管局外部联合、双管齐下
内部协作、上下联动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协同共治,共立案9件,结案3件,其他案件在查办中;监测网络交易平台112家,检查平台内经营者777家,责令关停涉嫌售卖虚假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店铺及下架商品链接4个;检查各类认证主体34家;检查企业登记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有“认证”“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字样的经营主体3553家;要求省内18家认证主机构提交自查报告,36家认证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提交合法经营承诺书。
现发布2023年福建
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
01
南安市溪美明皓电动车行销售无3C认证正三轮电动车案
2023年9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安市溪美明皓电动车行销售无3C认证正三轮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经过
2023年8月10日,市场监管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该车行有正三轮电动车4辆,其车身没有铭牌标识,无厂名厂址等信息,车后有“豪爵钻豹”字样,车身横梁分别刻有“LX23042134、CH23-7C-2684、CT23-5C-1284、RYD23-7C-7561”,车厢分别放有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证书标示生产企业为“徐州苏路电动车有限公司”以及“本企业已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编号:2017091102000091”等文字,执法人员当场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查,该编号为2017091102000091的3C证书已于2020年12月30日撤销,其中车架号LX23042134的正三轮电动车制造日期为2023.5.10,车架号CH23-7C-2684、CT23-5C-1284、RYD23-7C-7561的正三轮电动车制造日期均为2022年4月2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6日购进正三轮电动车“车架号:LX23042134”进价1850元,拟售价2050元,正三轮电动车“车架号:CH23-7C-2684”进价2150元,拟售价2350元,正三轮电动车“车架号:CT23-5C-1284、”进价2720元,拟售价2920元,正三轮电动车“车架号:RYD23-7C-7561”进价2050元,拟售价2250元。综上,上述4辆正三轮电动车进货值金额共计9570元,因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无3C认证的正三轮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5000元。
02
福建欧维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件
2023年10月17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欧维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资质认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经过
2023年9月28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福建欧维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主页>关于我们”的广告宣传为“先后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认证、OHSASI职业健康安全等国内外资质认证”,当事人无法提供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涉案详情页是当事人委托“福安市双飞电脑打字店”代为设计制作的,设计制作费用为800元,当事人对广告内容未进行审核就发布虚假宣传的公司简介。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内容,依法对位于福安市富春大道5号秦阳小区1座2单元706室的福建欧维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主页宣传该公司“先后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认证、OHSASI职业健康安全等国内外资质认证”。
处理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03
南安市溪美林**电器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2月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安市溪美林**电器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经过
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溪美林**电器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里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一台家用燃气灶具,但未标注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灶具的合格证明和相关进货票据。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300元。
市监提醒:家用燃气器具包括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等三种产品,以及列入工信部目录的相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类产品,为强制性认证产品(CCC),此类产品的生产、出厂、销售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开展的监管执法,属于“保底线”监管职责。此外,企业广告宣传应对其荣誉、提供者的真实情况作出表述,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表述虚假情况,或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持续监管打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