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行 谢旺江)近日,根据举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家海鲜餐饮店经营场所内鱼缸中有疑似河鲀活体4尾,并在该店使用的菜谱中发现有鲜活河鲀销售。
执法人员便衣查访,现场发现4尾活体河鲀,履行执法手续后扣押河鲀。经江北区农业农村委鉴别确认均为暗纹东方鲀。由于发现及时,所幸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规,执法人员对该海鲜餐饮店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扣押的河鲀,并处以罚款。
(海鲜鱼缸中查获的暗纹东方鲀)
该海鲜餐饮店对活体河鲀进行处理、烹饪并出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河鲀体内具有毒性,尤其是野生河鲀,体内的有毒物质更是剧毒且耐热,在烹调加工过程中不易被破坏,处理不当会导致食用者中毒。中毒表现为面部和四肢麻痹,可能伴随一些消化道症状,进而可出现呼吸困难、抽搐和心律失常等症状,严重的最终可能导致死亡。我国一度全面禁止河鲀的流通和销售。2016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养殖的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有条件的得到解禁。河鲀养殖基地、加工企业、安全加工技术、加工人员等方面均有相应的规定,养殖基地应经农业部备案,并要求河鲀加工产品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这两种养殖河鲀有条件解禁,并不意味着市场上可以售卖河鲀活鱼及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所以,消费者如果想要尝鲜,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加工好的河鲀产品。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指出,本案当事人作为餐饮店经营者,经营养殖河鲀活鱼,擅自处理河鲀整鱼,并在烹饪后出售,其行为具有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据此,对经营鲜活河鲀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中“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条款进行处罚。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告诫餐饮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做诚信、守法的经营者。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拒绝来源不明、无法辨别的河鲀以及其他类似食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一时的口腹之欲,危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