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桂药监生稽罚〔2023〕5号 | 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案 | 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 | 450332199001040031 | 蔡毅 |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日玉林市玉州区燕峰购销部采购入库原药材地骨皮(批号:201001)30.00kg,全部用于上述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生产,共生产成品24.50 kg,包装规格为0.5kg /袋,除留样1袋0.5kg,入库24.00kg,已销售完,无库存。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9月24日期间将上述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销售给广西瀚林医药有限公司、恭城县宏德大药房等19家单位,销售数量共计24.00kg,销售价格为90.00元/kg-155.00元/kg不等,销售金额共计2810.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1月4日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从广西瀚林医药有限公司、恭城县宏德大药房等5家单位召回上述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数量13.50kg,召回的货值金额共计1572.50元。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2868.54元,违法所得1237.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5日 | |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3〕5号-同德(公示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