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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案

2024-01-08 16:24:33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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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生稽罚〔2023〕5号

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案

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

450332199001040031

蔡毅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日玉林市玉州区燕峰购销部采购入库原药材地骨皮(批号:201001)30.00kg,全部用于上述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生产,共生产成品24.50 kg,包装规格为0.5kg /袋,除留样1袋0.5kg,入库24.00kg,已销售完,无库存。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9月24日期间将上述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销售给广西瀚林医药有限公司、恭城县宏德大药房等19家单位,销售数量共计24.00kg,销售价格为90.00元/kg-155.00元/kg不等,销售金额共计2810.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1月4日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从广西瀚林医药有限公司、恭城县宏德大药房等5家单位召回上述中药饮片地骨皮(批号:201001)数量13.50kg,召回的货值金额共计1572.50元。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2868.54元,违法所得1237.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叁拾柒元伍角零分(¥1237.50元)。(三)并处壹拾伍万圆整(¥150000.00)的罚款。

主动履行
  2023年1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5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3〕5号-同德(公示版).pdf

桂药监生稽罚〔2023〕5号.pdf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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