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着力解决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清晰、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
本报讯 (记者 张文礼)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起草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食品委托生产因具有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缩短上市周期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因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够顺畅等问题导致的监管难点堵点,也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建立高效监管模式,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事先预防、过程控制、规范标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难点问题,从明确委托双方资质、强化委托生产监督、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入手,提出了委托生产报告、信用管理、协作监管等措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坚持法治遵循,特别注重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衔接,确保食品委托生产违法行为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依法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从严管理,秉承和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委托双方资质查验、原料交付验收、产品检验留样、生产过程监督、不安全食品召回及赔偿等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对合同约定事项、标签标识要求进行明确。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细化,并与现行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委托双方违反《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行为,均设定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全力保障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委托双方的资质要求,强调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属于《办法》征求意见稿管辖范围。责任和义务部分拟规定委托双方资质查验、签订合同、原料交付、标签审核、标注要求、过程监督、产品检验、交付留样、召回管理、损害赔偿等委托生产特有的责任和义务,并强调实施报告制度。委托合同部分拟规定合同主要事项及补充协议要求。监督管理部分拟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明确责令停止委托生产活动的条件,细化委托生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强调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明确将委托生产情况作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的抓手,纳入信用档案。法律责任部分拟规定企业资质违法、行为违法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要求。附则部分拟明确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的适用问题。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