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联合爱宠动物医院(威海市)有限公司使用假兽药的处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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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当 事 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处罚日期 |
威农(兽药)罚〔2023〕3号 | 联合爱宠动物医院(威海市)有限公司使用假兽药 | 联合爱宠动物医院(威海市)有限公司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已依法履行完毕。 |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 2024/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