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头盔新国标实施前团体地方标准合法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浙江2020年发布的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这一地方团体标准经检索未经认证备案。在新国标实施前以该标准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头盔是否违反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团体标准是否属于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应予废止的标准?以该团标生产的电动车头盔是否属于劣质产品?
总局回复: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