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继续巩固“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1.上海和健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2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上海和健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2023年10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连续收到多份外省市食品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报告,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延长产品保质期,在明知青团内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情况下,自2023年2月开始,在其生产的青团产品中超范围使用防腐剂脱氢乙酸钠,产品涉及7批次,共3559kg,货值金额66800元。因管理不到位,还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1批次,共2587.2kg,货值金额70560元。案发时已全部销售,没有产品库存。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提示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脱氢乙酸钠不能在青团中使用,当事人为了不当目的故意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从严从重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上海味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7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味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4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味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煮肉片调味料的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上海味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浙师傅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水煮肉片调味料产品,共计委托受托方生产涉案产品25箱,货值金额人民币2250元。至案发,当事人已将25箱涉案产品全部销售。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全面召回涉案产品,未能召回的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
“防腐剂”是能防止由微生物引起的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质期的添加剂,但若长期、过量食用会危害身体健康或生命。我国对防腐剂的使用有着严格的使用标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从速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3.上海晟策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4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晟策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焕燃精华TM植物饮料472盒、罚款人民币1603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上海晟策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江苏菌钥生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焕燃精华TM植物饮料非法添加了左旋肉碱。经查,“焕燃精华TM植物饮料”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植物饮料”“配料:…血橙浓缩汁(5%)…左旋肉碱(0.3%)…”。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03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
根据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植物饮料不允许使用营养强化剂左旋肉碱。“左旋肉碱”作为一种营养强化剂,若过量使用可能会引起呕吐、胃部不适、腹泻、增加心血管系统疾病等风险。一些不法商家推出各种“看似科学健康、实则非法添加”的花式食品,衍生行业乱相。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从严打击违法行为,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4.上海市徐汇区靳天祥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3年6月8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市徐汇区靳天祥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徐汇区靳天祥餐饮店经营的“现串手工大牛肉”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作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2022年9月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180斤“冻猪肉”,在其经营场所将“冻猪肉”解冻后切割成小肉块,经调味、串制、烤制,以“现串手工大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同时采购预包装牛肉串原料,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
个别商家销售肉类产品时故意掺杂其他低价值肉类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行业乱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消费权益。
5.上海卡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25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卡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6.60元,罚款人民币108678.0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0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华 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万象城分公司销售的“缇南特饮用天然泉水”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不合格批次商品标签标注的经销商为上海卡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委托宁波优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口原产地为英国、规格为500毫升*24瓶/箱、生产日期为2023-03-14的“缇南特饮用天然泉水”812箱,实际销售300箱,实际销售额为20076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4339.04元,毛利为2775元,扣除相关税费后违法所得为2436.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
亚硝酸盐是一种普遍存在于自然环境中的物质,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民心工程”,是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企业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