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州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精准重拳出击,持续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一批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理市第四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9月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
永平县君祥药店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3年9月6日,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永平县君祥药店的药柜中存放有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氯霉素眼药膏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药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
剑川县马登镇爱拉比母婴连锁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3月17日,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有12种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
俞**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10月24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在泰兴过渡市场水产品经营区,对当事人使用的大红鹰、型号为HY-601的电子台秤进行检定,现场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
云龙县宝丰乡雒马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2月,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龙县宝丰乡雒马饭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