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2024年1月29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相关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其它推荐性标准时,应如何处理?2024年2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回复。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这里明确了“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处理情况,那么如果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标注的其它推荐性标准时,应如何处理?应该参照标注企业标准来处理吗?
总局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表述为“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不符合其他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等其他食品标识的标准的情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处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