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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2024-02-05 17:48:37 泉州市场监管

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服有限公司使用超使用年限且未开展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案

2023年12月1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鞋服有限公司电梯使用超使用年限且未开展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2日,晋江市陈埭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某鞋服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用载货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对在用载货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头看”,发现该载货电梯依旧在使用,且仍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未按照责令改正期限进行改正。

当事人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且逾期未改正,违反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漂洗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案

2023年12月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晋江市某漂洗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5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漂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用锅炉2台,该公司未能提供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的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未明确岗位职责,未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经责令当事人改正后,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拒不改正。

当事人未建立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的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未明确岗位职责,未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锅炉机电有限公司锅炉安装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案

2023年11月13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锅炉机电有限公司在锅炉安装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8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公司承压蒸汽锅炉主体及附属压力管道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已基本焊接完成,但其安装单位某锅炉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过程接受监督检验,泉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泉港市监特令〔2023〕206号),责令当事人于9月28日前完成监督检验。2023年10月24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到某食品公司复查承压蒸汽锅炉主体及附属压力管道。经复查,当事人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验。

当事人在锅炉安装过程中,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泉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饼干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1月10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饼干厂违反相关法规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泉州市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鲤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厂房一楼发现有简易升降机1台,其操作面板处于通电状态。其铭牌标注有:型号:OD1,机构工作级别M3,起重量3t,起升高度12m,起升速度8m/min,产品编号1501184,运行速度20m/min,制造日期2015.01,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台简易升降机的生产许可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当场依法对该台简易升降机实施查封。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简易升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气瓶案

2023年9月19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9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永春县某气瓶充装单位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对条码号为“3433944950”的气瓶至6月1日至6月25日共充气163次,条码号为“3433944964”的气瓶从6月1日至6月25日共充气173次的情况;现场查询系统发现当事人的充装员工未扫钢瓶码(钢瓶条码号:3433008497)对该气瓶充气。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永春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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