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4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合肥空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合肥空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合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docx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