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 永 记者 江 岱)日前,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福建省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福建省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发布行为,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据悉,《指引》适用于福建省内发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的企业和机构。《指引》明确,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指引》还明确,相关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指引》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