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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4-02-18 15:49:18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监管力度,2023年,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为强化警示教育效果,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南安市某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8月10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某某摩托车行经营场所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2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外观与随车合格证载明的不符,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并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样品不符合GB 17761-2018的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南安市某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1月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国家电器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南安市某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17761-2018的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样品真实性和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100元。

案例三

南安市某某厨具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2月6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南安市某某厨具行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的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样品真实性和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76元。

案例四

南安市某某日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月12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南安市某某日杂店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GB35844-2018的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样品真实性和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没收涉案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0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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