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
做好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专业开考等工作
本报讯 (记者 徐建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教育强国等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有关部署,经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做好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专业开考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加大质量人才培养力度。
《通知》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的重要途径。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质量专业,是加强质量学科专业建设、提高企事业单位员工质量素养、解决我国质量人才短缺的有效举措,是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据悉,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着力培养质量专业技能型人才、科研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要求,2023年8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将质量管理与认证、质量管理工程两专业列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同时颁布了两个专业的基本规范。
《通知》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本省(区、市)开设质量相关专业的高校,主动与本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沟通,说明开考的依据、必要性、考试前景、拟出台的激励支持政策等事项,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指导和支持,推动早日开考。此外,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前期共建情况,征求本地区相关高校意见,选取设立全日制质量管理工程本科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校,及时向本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工作。尚未开设质量管理工程本科专业的省份,可商本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后,推荐外省(区、市)开设质量管理工程专业的高水平高校承担主考工作。
《通知》提出,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培养质量专业人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4个方面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激励措施。一是将质量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纳入地方质量促进政策。包括运用各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引导各类申报组织出台鼓励员工参加质量专业自学考试的措施;鼓励申报创建质量领域示范项目的地方政府、园区,出台企事业单位相关员工参加质量专业自学考试的激励支持政策等。二是将质量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纳入企业质量人才培养规划。包括鼓励企业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将具有质量专业学历背景作为进入质量相关部门工作的优先聘用条件,对个人学习标杆和典型进行宣传、表扬和奖励;支持设立首席质量官的企业组织员工参加考试,鼓励企业首席质量官、质量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质量管理、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带头参加;对企业出台的自考激励政策,进行推广和宣传等。三是将质量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纳入全社会质量人才建设内容。包括在质量工程师技术职称制度建设和认证行业人才培养中,依照有关规定将取得质量两个专业毕业证书作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完成继续教育、提供科研论文等的证明材料;将质量专业自考学习与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认证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等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挂钩,凭单科合格成绩单可将质量专业单科课程学分折抵继续教育学时等。四是不得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强制员工参加考试,不得以督查检查考核为名对下级部门下达考核指标,不得违规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报销培训、学习、考试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组织动员和宣传引导,在有关报刊、网站、新媒体上,在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中国品牌日、食品安全周、全国“质量月”等活动中,宣传质量专业自学考试工作,解读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建设质量强国、教育强国的浓厚氛围。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