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旅游景区观光的“电动小火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问:
我市某旅游景区使用一种名为“电动小火车”的设施载运乘客用于旅游观光,该“电动小火车”没有地面轨道,牵引车头为3个车轮,牵引车厢为4节,满载最大运行速度为6km/h,乘员为16人。对于该“电动小火车”我们存在两种观点:(1)该“电动小火车”在旅游景区观光使用,应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同时其技术性能应满足旅游观光列车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该“电动小火车”虽然在旅游景区观光使用,但其产品属于游乐设施的范畴,因其最大运行速度未达到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定义(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的要求,所以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
请问:上述两种观点哪个正确?
总局回复:
上述第(1)种观点正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2.游乐设施修理人员是否还需要到安监部门取得登高证?
问:
咨询下关于游乐设施的维修人员取得修理人员资质后,是否还需要到安监部门取得登高证才能从事游乐设施高空修理工作?
总局回复: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未对作业人员高空作业提出具体要求。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3.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相关问题
问:
大型游乐设施(摩天轮)已经登记报停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在设备上加挂灯光电线投影等设备(加挂物品重量较大),进行视频播放等用途,请问此种行为是否允许,是否可判定为已正在“使用”大型游乐设施。
总局回复:
大型游乐设施已办理停用手续,且未承载游客运行的,不按照在用大型游乐设施的要求实施监管。该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应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4.拓展项目线路上设置的大型游乐设施是否应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问:
某景区的拓展体能训练项目,在拓展线路上设置了6台无动力大型游乐设施(滑索系列),该项目不对个人开放,仅针对拓展团队人员进行体能训练体验活动,是否应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及安全检验?
总局回复:
请结合设备具体情况,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进行界定。如属于大型游乐设施,应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5.商城综合体的迷你卡丁车属于特种设备吗?
问:
现在很多商业综合体内都出现了一种提供给儿童驾驶的迷你卡丁车,这种卡丁车是用蓄电池作为动力,沿着固定的赛道路线行驶,速度一般限制在每小时10公里左右。请问这类迷你卡丁车属于特种设备吗(赛车类游乐设施)?
总局回复:
您所述名为“迷你卡丁车”的设备,若用于体育运动,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若是用于大型游乐设施赛车类,除应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定义要求外,产品应符合相关赛车类标准要求。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