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 嘉)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贵州省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登记管辖,切实推进经营主体分级登记工作。
《规定》共12条,分别从经营主体包含对象,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定义,省级、市级、县级登记机关对登记业务的职责划分,登记管辖权委托,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后的登记管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等方面对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进行细化和明确。
其中,明确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包括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承担经营主体登记职能的各级行政审批局。
《规定》着重对省级、市级、县级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进行了清晰界定。其中,省级登记机关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明确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对于经营主体进行的变更事项,如内资经营主体变更为外资经营主体的、外资经营主体变更为内资经营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等事项的登记机关给予了明确。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对厘清各级登记机关登记事权,规范登记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该局将全面实现有权登记机关与申请人具体登记申请事项同步和精准匹配,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