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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商品过度包装查办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03-01 14:00:42 泰安市场监管

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聚焦重点场所、重点商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商品过度包装查办典型案例。

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杜小烁折扣便利店商行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案

2023年10月31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泰山区杜小烁折扣便利店商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0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在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9月26日前改正并下架相关产品;2023年10月10日,在复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日照绿茶,外包装上标注“净含量:250g”,包装层数2层,经手动法现场测量,该款茶叶外包装盒的长、宽、高平均值为37cm×23cm×9.7cm,包装空隙率为60.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情形,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泰安市美联旅行社有限公司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0月19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美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19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经典1983普洱茶礼盒(规则长方体盒装,净含量300克,内含3个小包装,100克/小包装),经手动法现场测量,该款茶叶外包装盒的长、宽、高平均值为38.3cm×31.1cm×11.3cm,包装空隙率为71.0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纠正肥城市闽溪缘茶行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及包装成本超标茶叶的行为

2023年10月31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肥城市闽溪缘茶行(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31日,泰安市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碧螺春”的茶叶礼盒,净含量/规格:360g(12罐x30克/罐),经手动法现场测量,该款茶叶外包装盒的长、宽、高平均值为38.5cm×24.0cm×11.7cm,包装空隙率为56.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15<Q≤30g,空隙率≤50%”的规定要求。同时,该茶叶礼盒售价169元/盒,经询问该茶叶礼盒的外包装盒成本为58元/盒,包装成本达到产品销售价格的34.3%,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4.3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肥城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纠正东平县御品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的行为

2023年10月24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东平县御品茶叶店(以下称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24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江山铭品”茗品的茶叶包装,规格500g/盒(250g×2盒),第一层包装为纸盒,第二层包装为外层硬纸盒,包装层数为2层。经手动法现场测量,该款茶叶外包装盒的长、宽、高平均值为38cm×28cm×9cm,包装空隙率为32.1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停止销售。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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