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仿冒混淆、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经济规范健康发展。2023年,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案件335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明确行为边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布2023年度11件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01
玉环某电器商行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3年4月7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电器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宣传单上标有“盛大开业 购物送抽奖代金券”“盛大开业 豪礼送不停”等字样,设一等奖10个,送苹果13手机,二等奖100个,送55寸TCL电视机,三等奖300个,送联想平板,四等奖1000个,送美的电饭煲,五等奖2000个,送充电宝蓝牙耳机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奖者名单,未公示奖品价格、中奖概率、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有奖销售信息。2023年4月12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自2023年3月17日起,当事人以赠送小礼品的方式邀请路人微信扫码参与免费抽奖,当中奖人员至其门店领取奖品时,才告知中奖人员需先在网上商城充值2980元-5999元不等的金额,且当事人微信抽奖页面公示的奖品种类与当事人发放传单上标识的奖品不一致,微信抽奖页面以及发放的传单均未公示奖品价格。2023年10月31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5万元。
02
温岭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6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集会中通过展示PPT、主持人宣传讲解、展示海报等形式宣传“男士润护精华油”具有性生活延时、改善前列腺炎功效;“珍爱闺蜜精华油”具有解决性冷淡,滋润缩阴、产后修复止痒除味、预防疾病功效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宣传的对应依据。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以组织集会的形式对其销售产品的成分、功效等作虚假的宣传。2023年8月14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03
黄岩某餐厅商业混淆案
2023年3月21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店铺门头招牌及店内装饰摆件等使用龙猫形象,当事人无法提供授权手续,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同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9月份开始营业,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当事人场所店招牌名为“龙猫の小店”,招牌上的卡通形象为吉卜力工作室商标图案改版,当事人大门口、店内墙壁处均贴(挂)有含龙猫卡通形象的图画,店内摆放有龙猫形象的摆件,每张餐桌夹层中插有龙猫卡通形象的明星片,且在菜单上也印有与招牌相同的图案。当事人擅自将门店招牌、店内装潢等设计为带有龙猫卡通形象的样式,足以令人误以为其餐厅与吉卜力工作室出品的《龙猫》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当事人营业收入合计47324元,当事人于案发后主动将店内涉及龙猫图案的照片及装饰拆除。2023年12月18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04
椒江某工程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3年7月11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工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两名员工的工作服背面上标有“协鑫光伏靠谱、省钱”,正面标有“协鑫”注册商标图文标识以及“协鑫光伏”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授权使用手续。2023年7月13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从事包括协鑫光伏组件在内的光伏发电产品的销售、安装及维护等经营活动。后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从2023年6月开始印制了“协鑫光伏”等字样工作服、“协鑫光伏台州总代理”等用语的名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协鑫A级单面组件,现货供应,工厂直发”等信息。而“协鑫”企业字号和“协鑫”注册商标在光伏新能源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事人的上述做法易使社会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等引起误解。2023年11月2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05
玉环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3年5月10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一批与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生产的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相似的高性能球头润滑脂。同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为提高其高性能球头润滑脂销量,擅自使用与壳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润滑油产品相近似的标识、包装、装潢,使客户对二种润滑油产品产生混淆,足以引人误认为上述润滑油产品与壳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法经营额74680元。2023年9月12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处罚没款9.2万元。
06
临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6月20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将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产品的账号密码借给他人使用。同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与某公司签订协议订购了数据产品,协议中含有多项保密条款,后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擅自将该数据产品的账号借给第三方使用,导致某公司的数据信息泄露。2023年12月15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07
许某某虚假刷单案
2023年7月14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材料发现许某某通过刷单平台为多个淘 宝店铺进行刷单。2023年7月20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对许某某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在某刷单平台注册账号,根据平台指令为多家淘 宝店铺进行虚假下单、发布好评,刷单平台向当事人返回刷单的本金和佣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从平台处返回96226元。鉴于当事人为残疾人士,家庭较为困难,积极配合调查,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10月9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处罚款1.8万元。
08
仙居某食品有限公司自立项目收费案
2023年1月29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时未依法遵守政府定价,且未对上述收费标准和收费明细进行公示。2023年2月1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自2018年起,因生猪屠宰成本增加,当事人在正常收取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外,擅自收取生猪进场消毒费、车辆离场清洗消毒费、巡栏管理费、场地清洗消毒费等费用,多收价款86736元。2023年7月6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85150元,处罚款10.2万元。
09
三门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5月23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停车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公示牌标示有“15分钟内免费”“1小时内3元”等字样。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该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30分钟内免费”。2023年5月23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通过停车收费系统设置,对双休日、节假日期间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免费时间设置为15分钟,超出15分钟至30分钟的车辆收取3元每辆,当事人的全部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可查实违法所得为2757元。2023年11月6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57元,处罚款5万元。
10
路桥某车辆施救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3年4月28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车辆施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2023年5月22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提供高速公路吊车服务进行收费时,一是将计费重量按照“装一次、卸一次”翻倍计算,二是将对应收费项的固定收费金额(起步价)与出动的吊车数量进行相乘计算,三是将不属于政府指导价(人工费)的部分放在“高速公路吊车服务”的计费基准价中计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退款义务。2023年9月15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11
玉环某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3年10月17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售楼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其公示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销售状态为“认购”的商品房所标注的“销售单价”和“房屋总价”非实际成交价格,其公示的销售单价和房屋总价均高于实际成交的销售单价和房屋总价。2023年10月18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售楼中心场所内公示的已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栏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2023年12月5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