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1日
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有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4层以上(含4层,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对于村民个人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以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棚改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加建一梯”的原则。
第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工作机制,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协调工作组(以下称区加梯工作组),设立联合审查窗口。区加梯工作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进行联合审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图审查环节监管、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结构和消防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审查工作,审核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等,提供土地权属人信息;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市政绿地的协调性,负责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涉及树木迁移事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居民意见征询和纠纷调解、公示公告等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查,协调居民委员会等第三方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第七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下列事项: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改造费用分担方案;
(四)与不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补偿资金筹集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相关业主可以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确定出资比例。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询本梯间房屋(共同使用同一楼梯的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梯间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之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既有住宅的业主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办理申请、审查和验收手续;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加装电梯的小区公示栏和本梯间房屋出入口处就满足第九条表决要求的佐证材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进行协商。经自行协商仍有异议无法达成共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协商或者调解,业主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完成公示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申请人向区加梯工作组申请联合审查,区加梯工作组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查,各成员单位应当在联合审查发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公示期间,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经协调后无论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区加梯工作组均应当作出审查决定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自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业主证明材料。业主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佐证材料。业主为个人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件材料、业主代表身份证件材料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件材料。接受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满足第九条表决要求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当包括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等房屋权属材料以及亲笔签名、房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含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现状地形图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及相关文字说明;
(五)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及审查合格书;
(六)各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经联合审查同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开工信息登记手续。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无需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和占用现状绿化补偿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筑面积不纳入用地容积率计算,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的,由区加梯工作组对项目联合审查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予以归档。
第十五条 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不予批准:
(一)占用现状或规划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河涌;
(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三)已列入拆迁征收决定公告范围的;
(四)对城市重要景观节点、重要的道路有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工程占用规划道路、绿地或河涌的,业主按照要求提供承诺函,承诺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费拆除加装的室外电梯,且该电梯在今后征拆时不纳入补偿范围,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可以进行审批:
(一)交通运输部门明确在近期内没有实施规划道路的计划,并同意拟加装电梯井临时占用规划道路;
(二)绿化主管部门明确在近期内没有实施规划绿地的计划,并同意拟加装电梯井临时占用规划绿地;
(三)水利部门明确在近期内没有实施规划河涌的计划,并同意拟加装电梯井临时占用规划河涌。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工程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保护论证方案,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文化、建筑、规划等领域的专家评审,满足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管控要求。论证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得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鼓励已在佛山市建筑评价体系管理平台取得登记的单位中选取。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须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提交至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办理告知后,施工单位向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后,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区加梯工作组及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将竣工验收材料按照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电梯的出厂、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维保记录、应急预案、人员培训记录等。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市信用管理规定将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区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通过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通过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查通过的。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