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披露,2024年1月11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中旅城二期(江北区长兴路288号)28#电梯1月5日发生的困人事件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维保的电梯发生困人故障后,其维保人员超过规定时间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罚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甬北市监处罚﹝2024﹞75号显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四项的要求,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此外,该公司自今年以来,已不是第一次被罚。2024年1月12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进行了3.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截图:信用中国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甬海市监处罚﹝2024﹞19号显示,该公司与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林湾西区物业服务提供方)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书,服务期限是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对海曙区青林湾西区54幢1单元3#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080004,登记证编号为梯11浙B13530(10)。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该电梯“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的维保记录,发现该电梯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时间是2023年11月23日15时03分,后通过物业监控室监控核对,发现当事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该电梯维保人员没有在维保记录中显示的时间2023年11月23日15时03分前后的时间段内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电梯进行现场实际维护保养。当事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4日下午对上述违法问题进行改正,对涉案电梯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重新维护保养。当事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青林湾西区物业服务提供方)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书未对每次电梯保养约定价格,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2023年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