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披露了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金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图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
处罚详情显示,2023年11月27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2023年11月14日,重庆市特检院对紫阳首座小区4台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门锁啮合深入超标、未见松闸扳手等8项问题隐患。2023年11月28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紫阳首座小区现场提取了相关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维保合同等资料,并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四川金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3日经核准开展电梯维保业务。2023年4月15日与泸州市恒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维保合同》负责紫阳首座小区电梯维保。当事人在该小区电梯维护保养中存在:未对电梯[编号:梯11川DC00218(16)、梯11川DC00217(16)]的门锁啮合深度小于7mm进行调整;未在电梯[编号:梯11川DC00219(17)]指定位置放置松闸扳手;无电梯[编号:梯11川DC00218(16)、梯11川DC00217(16)、梯11川DC00219(17)、梯11川DC00213(17)]的杠杆鼓式制动器清洗资料的问题。
2024年2月26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泸纳市监告字〔2024〕23-216号),将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企业近年经营困难,提出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申请。经复核,当事人经营确有困难,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申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小写:2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