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了津辰市监处罚〔2024〕102号-天津海滨热电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违法行为案。
(图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当事人:天津海滨热电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7N8XWT5X
住所(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天齐国际大厦1号楼5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呼红卫
详情显示,2024年1月2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沁河中道5号的辰恒供热站进行检查,在其锅炉房内发现有4台锅炉正在运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4台锅炉有效期内的外部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查,涉案锅炉正在运行,当事人仍未能提供涉案锅炉有效期内的外部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28日,当事人与天津辰恒供热有限公司签订供热委托运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对天津辰恒供热有限公司的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供热管理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备的内外检由当事人负责。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7日。2024年1月份,由当事人负责安全管理的天津辰恒供热有限公司名下的4台锅炉(注册代码:12001201132020080001、12001201132020080002、12001201132022040001、12001201132022040003)正常运行,但上述4台锅炉已于2024年1月1日超出外部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上述4台锅炉的外部检验超期后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