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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餐饮行业消费侵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4-03-29 18:49:55 江阴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1月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餐饮行业消费侵权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餐饮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现将“铁拳”行动(餐饮行业消费侵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江阴市周庄镇某火锅店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4年2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该火锅店提供的餐具均为整套收费餐具,无免费餐具,没有任何针对消费者的餐具收费和提供免费餐具提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2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2月21日,执法人员案后回查,发现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店内提供了免费与收费两种餐具,并在收银台显著位置摆放提示牌告知消费者。

案例二:江阴市澄江街道某火锅店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4年2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餐饮行业消费侵权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餐桌上有包装好的餐具,包装上写有“东亿洁”“有偿使用,每套2元”等文字,经营场所内未见储存免费餐具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案后回查,发现当事人已修改了点餐小程序默认必选设置,在现场设立了免费餐具取用处并标有提示标牌。

案例三:江阴市长泾某土菜馆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4年2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餐桌上有包装好的餐具,餐具包装商标为“东亿洁”字样,餐具标签上有“有偿使用,每套2元”字样,当事人店内仅有一个消毒柜,消毒柜内放有菜碟、漏勺等餐具,店内未见免费餐具,经营场所内也无提供免费餐具提示语。经查,当事人店内未为顾客提供免费餐具,也未提示消费者可选择免费餐具。上述“东亿洁”为收费使用,实际收费1元/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上述餐饮店整改情况进行回查,发现店内墙上贴有“本店提供免费餐具”字样,消毒柜中放有免费餐具。

案例四:江阴市祝塘镇某烤鱼店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4年2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当事人餐具收费,未提供免费餐具,要求处理。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本店有偿提供统一消毒餐具,每位2元”的提示,但负责人表示未向顾客提供免费的餐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阴市城东街道某烤鱼店未明码标价、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4年2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春节期间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对到店消费的消费者每桌烤鱼加收10元,向消费者只提供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未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按照2元/套的价格收取了相关餐具使用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案后回查,发现当事人在现场设立了免费餐具取用处并标有提示标牌。

案例六:江阴市青阳镇某光头鸡店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4年2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经查,当事人以1.20元/套的价格购进200套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然后以2元/套的价格向消费者收取餐具使用费。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提供了收费餐具125套,违法所得为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现场设立了免费餐具取用处并张贴了提示标牌。

案例七:江阴市华士镇某私房菜馆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4年3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餐桌上有包装好的餐具,包装上写有“东亿洁”“有偿使用,每套2元”等文字,经营场所内未见储存免费餐具处。当事人称未准备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因当事人未记账且检查时店内尚无消费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截至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已在收银台张贴提供免费餐具的标识。

案例八:江阴市月城某卤味牛肉锅店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4年3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餐桌上摆放有包装好的“东亿洁”集中消毒套装餐具,包装上有“有偿使用 每套2元”等字样,现场未见其他免费餐具。经查,当事人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因当事人未记账且检查时店内尚无消费者,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当日下午完成整改,在消毒柜内存放消毒好的免费餐具,并张贴提供免费餐具的相关标识。

案例九:江阴市徐霞客镇某地锅炖店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案

2024年3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收费餐具,但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整改,在店内消毒柜放置筷子、碗、碟子等免费餐具,并在醒目处予以提示。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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