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典型案例
一、青岛某某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2月28日,城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某某精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张某某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局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张某某从事焊接操作作业,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管理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青岛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4日,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肖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局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肖某某从事焊接操作作业,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阳区应急管理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人民币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