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甘肃省庆城县市场监管局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城县腾达家用电器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5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城县腾达家用电器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3台(货值230元);2.没收违法所得65元;3.罚款800元。
2024年1月31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查发现的线索,依法对庆城县腾达家用电器商行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店内经营的美迪火霸王燃气灶具(1台双灶头)、美迪火霸王燃气灶具(2台单灶头)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标签上均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信息,无3C认证标识。当事人经营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的规定,该标准第5.3.1.9中描述: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的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的规定。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销售3台涉案燃气灶具,违法所得6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有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区别在于能否自动切断燃气,它应用于千家万户,关系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虽涉案金额不高,但当事人销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不符合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庆城县市场监管局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守牢质量安全底线。
二、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庆城县振博煤业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案
2024年2月27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城县振博煤业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52元;2.罚款5100元。
2023年12月20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煤炭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违法线索,依法对庆城县振博煤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依据《2023年庆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9月2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散煤(混煤)进行抽检,2023年11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挥发分、全硫检验结果不符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标准表1烟煤2号的技术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涉案散煤13.2吨,总销售货值金额13200元,非法所得145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散煤质量监管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庆城县市场监管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散煤质量监管工作,为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贡献市场监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