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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等经营主体及消费者的告知书

2024-04-10 10:49: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广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提醒告知如下:

生产环节

(一)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等问题,严禁“超标、劣质”车出厂销售。

销售、维修环节

(一)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信息。在办理销售手续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载明所售产品品牌名称、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内容。

(二)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电机功率、电池类型、型号、额定电压及容量、车辆尺寸等技术参数应与产品合格证一致。

(四)严禁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严禁加装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座位。

(五)严禁销售假牌套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经营者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于4月25日前整改完毕。4月26日起,仍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自行车,购买前查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等,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

发现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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