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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广东省东莞市一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

2024-04-10 15:28:49 东莞市场监管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今年以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东莞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案件查办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现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01

东莞某幼儿园食堂未完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东莞某幼儿园食堂与外界相通的门关闭状态缝隙大于6mm,厨房内天花板存在脱落现象,下水道地面有破损,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不足;食堂食品仓库内存放有“金良稻丰•客都丝苗米”(生产商:广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食品,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证照等相关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卫健部门复查,该幼儿园食堂已整改相关问题、完善“三防”措施和进货查验制度。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02

东莞某学院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达标的餐具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东莞某学院食堂提供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达标。经分析,因当事人清洗筷子时过水次数不够、不彻底,导致上述问题发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市市场监管局复查,该学院食堂已采取增加过水次数等整改措施,筷子复检达标。

典型意义

餐具清洗消毒不达标,洗涤剂或消毒液残留在餐具上,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03

东莞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东莞某幼儿园食堂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已离职,目前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一名食堂厨工的健康证已过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市市场监管局复查,该幼儿园食堂已重新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已补办健康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已离职,厨工的健康证已过期,这些都可能导致食堂在日常运作中出现错漏,引发不必要的风险。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

04

东莞某校园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东莞某校园便利店销售的“VITA JUICE 番石榴汁饮品”“VITA JUICE 黑加侖子汁饮品”两种食品,盒身仅有繁体中文内容的标签,未贴有相应简体中文标签,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证照等相关文件,上述涉案食品货值共计168元,当事人取得销售收入7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案的查办,让学校及校园内、校园周边相关食品经营主体提高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认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共同保障未成年人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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