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山西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供餐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
本报讯 (记者 秦海峰)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供餐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以进一步规范网络供餐经营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网络供餐食品安全。
告诫书指出,广大网络供餐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认真履行网络供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告诫书要求,各网络供餐经营者要严把主体资质关,保持线上线下同标同质,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按照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要严把信息公示关,在网络主页面公示真实有效的证照信息以及网络供餐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要严把原料控制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质量安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原料。要严把加工制作关,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如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不得将已承接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要严把食品配送关,要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倡导对配送食品使用“食安封签”,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鼓励无堂食网络供餐经营者设置专用取餐窗口,杜绝送餐人员进入食品处理区,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告诫书强调,各网络供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照相关法律及标准,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网络供餐经营,通过统一场所、统一硬件配置、统一服务标准,吸引网络供餐经营者入驻,共同构建网络供餐经营区域化集中经营品牌效能,打造连锁化管理新模式,全力促进全市网络供餐食品安全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告诫书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网络供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