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4号
序 号 | 处理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事实 | 行政处理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理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理 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粤惠市监知保裁字〔2024〕4号 |
| 惠州市业松科技有限公司 | 91441300MA****GP37 | 尹某某 | 被请求人制造、许诺销售的蓝牙耳机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产品;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或于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