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滁市监综执罚〔2024〕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滁市监综执罚〔2024〕16号 | 安徽金和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案 | 安徽金和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341182MA2U4DWK2D | 王佳运 |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 安徽金和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16元;2、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1232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17936元。 |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