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发布
2023年以来,金华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文广旅游局、农业农村局、义乌海关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强化履职,全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近日,金华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2023年金华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强化执法震慑,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案例一: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华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3年5月8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5月10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27家公司签订包含有专利代理内容的合同,通过他人代写专利文书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代理专利申请等业务,获利人民币291662.98元。
金华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62.98元,罚款人民币291662.98元。
案例二: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义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4月17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软件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武义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查处。4月18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义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当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某软件公司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同时开有店铺,于2019为其在某软件公司平台开设的店铺订购了“生意参谋”市场洞察专业版软件,该软件是由某软件公司自行开发运营的数字产品,可以将某软件公司平台内商品、交易、用户行为等后台数据进行加工,形成集商业预测、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商业信息服务。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在明知并签署账号使用、数据使用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接受第三方平台员工要求为其开通“生意参谋”子账号,使其以登录子账号的方式获取“生意参谋”内全部的数据信息,供其在经营活动中做决策参考,以此争夺相同用户群体,攫取交易机会。
当事人为第三方平台获取商业秘密创造了必要条件、提供了直接帮助。武义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案例三: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查处某某某工艺制品侵权案
2023年11月29日9时许,根据相关线索,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查获一起工艺制品侵权案件,涉案仿制“蛋仔(黑)”、“蛋仔(黄)”等2款工艺品共4500余件,其造型、形态、色彩与权利人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美术作品蛋仔派对“基础蛋”和“蒙面蛋”相似度非常高。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成立公司,主要经营PU慢回弹玩具及配件。当事人通过网络购买蛋仔玩具样品进行仿制,并以低于“基础蛋”和“蒙面蛋”的价格通过网络售卖。案发时现场查获的“蛋仔(黑)”、“蛋仔(黄)”等2款共计4500余件制品,经认定均为权利人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蛋仔派对(基础蛋、蒙面蛋)”工艺制品的侵权复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案例四:义乌海关查获侵权身体喷雾案
2023年7月19日,义乌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化纤折叠椅出口至利比亚,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夹藏大量的标有“UNILEVER及图形”商标标识的身体喷雾未向海关如实申报,且瓶身赫然标有危险品标识。经现场清点,该批身体喷雾共计38208瓶。
由于该案数量大,且涉及危险货物,义乌海关迅速启动了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方面指导业务现场做好危险品入库工作,另一方面第一时间联系权利人确权。经权利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身体喷雾为侵权商品。而后,义乌海关正式对该案立案扣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
义乌海关立案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从报关公司入手,对该案所涉及的仓储、货代、采购等环节层层溯源。调查人员克服语言障碍对不愿意配合的利比亚籍采购商进行多次进行查问,将案件的单证流、资金流、货物流等关键证据固定,初步锁定了利比亚采购商及其外贸公司以及制假售假的店铺。随后,义乌海关走访义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通报该案的查获及调查情况,积极推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2023年9月4日,义乌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
案例五:义乌市公安局查处“2·22”生产、销售假冒“浪莎”袜子案
2023年2月,义乌市公安局知产联络官在对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有人在网购平台上销售假冒“浪莎”商标的袜子,销售金额达上亿元。义乌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查,并锁定了“浪莎”品牌的销售代理王某龙等人。经过近三个月的侦查,2023年5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组织警力80余名,分别在安徽阜阳、浙江金华、绍兴、广东广州等地组织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9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人,其中内部员工3人,捣毁生产、包装、印刷、销售窝点15个,扣押涉案手机13只,电脑主机2台,假冒“浪莎”袜子15万余双,包装辅材10万余套,查明涉案金额2亿余元,实现了案件“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该案充分彰显了金华公安机关保护本地企业知名品牌合法权益,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决心和能力。
案例六: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1日,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金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专用权。
经查,金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五常市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普通标准(GB/T 1354,不属于“五常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预包装大米“10kg亿亩粮田五常香米”1100袋,自行设计并委托生产标注有“五常大米”字样的大米外包装袋3200个,共生产5KG装大米460袋,销售426袋,货值金额共计13332元。
2023年2月27日,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外包装袋2700个、罚款1.7万元。
案例七: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3年5月9日,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金华市环城南路东湄未来社区工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工地围墙上悬挂有两块标注“品质筑就更美生活”及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宸宸”、“琮琮”图像的广告牌,初步核实后发现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安装上墙。2023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受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制作杭州亚运会主题的广告,上述广告牌均标注有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内容,并分别标有杭州亚运会吉祥物“莲莲”“琮琮”“宸宸”图像。截至2023年5月9日被该局查获时为止,现场仍悬挂标有“迎亚运盛会”“展文明风采”字样及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宸宸”“琮琮”图像的广告牌两块,当事人合计违法所得2111.5元。亚运会吉祥物“莲莲”“琮琮”“宸宸”为特殊标志,当事人在未得到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标志用于商业广告上,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3年5月25日,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华市某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811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滕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有限公司系涉案四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推出的动画片在腾讯、优酷、爱奇艺等多个视频平台进行播放,播放点击量高。以该动画片为原型的玩具产品在该公司天猫、京 东、一号店等均有销售,销售范围广,具有较高知名度。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AliExpress(全球速卖通)网站开设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019年9月11日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擅自购进商标侵权产品用于网络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5月12日,又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玩具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向杭州阿 里 巴 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店销量和销售金额,两次行政处罚中确定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价和销售价。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四枚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在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侵权数量及金额巨大,可以认定其有侵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某有限公司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成立。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某有限公司主张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法院向网络平台调取了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销售数据,以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书中确定的进货价和销售价计算出平均利润率,并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侵权性质和情节等,确定按照侵权人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出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4750588.28元(含合理费用),因某公司仅主张赔偿金额人民币200万元,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一审判决后,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金华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康某五金制品厂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5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长三角某地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永康某五金制品厂开展调查,发现永康某五金制品厂擅自生产并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标注某外商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的咖啡杯。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永康某五金制品厂擅自生产、销售标注某外商知名品牌商标标识咖啡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23年10月7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72元,并处罚款80000元。
案例十:浦江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浦江县某农资经营部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5月26日,浦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大豆产品,包装袋上除“精选大豆、产地直销、品味杂粮美味、享受健康人生”外无其他任何标识,涉嫌将食用商品大豆作大豆种子出售,且未附有种子标签,遂依法对当事人以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购进上述假种子产品75千克,进价10元/千克,案发时,已售20千克,售价14元/千克,库存55千克,获违法所得280元,计货值金额10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浦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种子5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