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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食堂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被处罚

2024-04-24 14:53:37 中国质量报

□ 段世勋 黄思思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中小学(含幼儿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某小学食堂有两名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体检,确保其没有传染病或其他健康问题,防止传染病在服务场所传播,保障消费者的健康。餐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规定的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根据《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要求还有:

1.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餐饮服务单位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3.每日开展健康检查(晨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4.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

5.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

6.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中国质量报》【案例分析】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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