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金湖县某标牌厂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4日,《检察意见书》显示:金湖县某标牌厂存在为江苏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湖县市场监管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8月13日,江苏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ROSEMOUNT”(罗斯蒙特)、“SIEMENS”(西门子)及“YOKOGAWA”(横河EJA)注册商标持有人同意或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加工、制作含有“ROSEMOUNT”“SIEMENS”及“YOKOGAWA”注册商标标识标牌及空白仪表标牌。当事人按照江苏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提供的模板,以15元/套的价格加工制作了含有“SIEMENS”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牌50套;以10元/张的价格加工制作了含有“ROSEMOUNT”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牌100张;以5元/套的价格加工制作了含有“YOKOGAWA”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牌1000套。上述标牌货值总计6750元,当事人获利34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5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他人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是他人侵权行为得以成功的必要条件,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与司法部门之间优势互补、协同联动的原则,更好集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职能优势,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
案例二
淮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犯“顺多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北保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反映淮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顺多多”商标的专用权。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保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取得“顺多多”的注册商标,商标类别为第39类,商品服务列表为仓储服务、货物贮存运输等内容。当事人自2023年11月15日实际经营以来,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在其办公场所的墙面、玻璃门的腰线及当事人的合作协议和印刷的宣传单上均突出标示有“顺多多”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依法对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查处,不仅有力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了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案例三
淮安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2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交线索,对淮安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许可及执业人员从业资质的情况下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13项专利技术。经查,当事人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次专利代理合同,合同内容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当事人共收取21100元作为代理费用。其中,有4项实用新型专利系当事人以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名义申请,专利申请费由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缴纳。其余业务当事人均委托宁波某专利代理事务所进行申请,并支付委托费用18860元。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1765.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12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也出现个别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从事代理业务、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等现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违规代理行为,更好地发挥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四
淮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尧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淮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有印有“尧盛”商标的机制竹炭共计1390箱,该批次竹炭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与正品“尧盛”机制竹炭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经“尧盛”商标权利人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竹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鉴别,上述涉案产品并非由其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以45.59元/箱的价格购进“尧盛”牌竹炭1667箱,以50元/箱的价格对外售出277箱,截至调查日,剩余1390箱未售出。涉案金额共计83350元,违法所得为220.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竹炭外包装,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鲜少被关注的竹炭领域商标专用权侵权违法行为,对同类行业起到了价值引领以及风险警示的效果。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
淮阴区某调味品厂侵犯“太太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4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淮阴区某调味品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浓香鸡精外包装上印制的卡通母鸡图案与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太太乐”注册商标近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浓香鸡精,包装上使用了卡通母鸡图案,头上有一顶白色厨师帽,身穿一件白色围裙,左翅背在身侧,右翅扬起。该图案与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346413号注册商标相比,除了在围裙上面去掉了标有“太太乐”字样的标签以外,其余部分几乎完全相同,近似程度较高。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共计生产601箱上述包装的鸡精,以3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91箱,自用1箱,库存409箱,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80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太太乐”鸡精特有的外包装装潢和鸡图形商标,早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知,成为选择鸡精产品的重要参考。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侵犯知名注册商标案件的查处,不仅严厉打击了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六
刘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对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带有宜家商标标识的衣架模具两副,收纳盒模具一套,并销售给他人,涉案货值金额104500元,违法所得3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2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作为企业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的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注重贯彻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反向行刑衔接工作,打破“不刑不罚”怪圈,实现“罚当其错”,共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案例七
涟水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的知名白酒(42%vol、500ml,批号:20220327KHD A22017Am2)2盒,白酒瓶盖防伪标识码已无法识别。上述2瓶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2盒,标示售价为450元/盒,尚未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酒品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证明上述涉案酒品为合法取得且无法说明提供者。涉案货值金额计9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白酒、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侵权假冒知名品牌的酒类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制假手段层出不穷,经营渠道复杂隐蔽,以假乱真,让普通消费者防不胜防。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白酒类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