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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04-24 22:19:40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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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2024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于某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潍柴”“中国重汽”商标注册人许可,仿制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在生产的飞轮外包装上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刑衔接案例,有力增强了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合力,严肃查处了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有效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市场监管部门将出重拳、擎利剑,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等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织牢织密知识产权保护“防护网”。

2.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安部门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赵某某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阿迪达斯、耐克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服饰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销售假冒服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了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3.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丘某教育培训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受益人形象或名义做推荐、证明,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各类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广告是重点整治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重拳出击,对校外培训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持续巩固“双减”成效,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教育职业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昌邑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速冻生制品“凤爪”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市场监管部门严查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百姓的餐桌,不仅给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敲响了警钟,震慑了潜在违法者,也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决心。

5.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市某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安全防护鞋案

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两种安全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非金属防刺穿垫的刺穿力不符合GB21148-2020《足部防护 安全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鞋是人们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防护用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的脚部安全,其作用不容小觑。如果质量不过关,可能会给穿着者带来人身伤害。本案的查处,督促警醒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积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产品质量管理控制。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对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守护广大劳动者脚下安全。

6.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峡山区某五金百货店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及时有效制止了违法行为,有力警示、震慑了其他燃气具及配件经营者,全力筑牢了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防线。

7.经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济开发区某车业销售中心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经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两款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两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该标准(小于或者等于350mm)要求,可能出现违规载人情况,造成车体负载超过可承受范围导致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检查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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