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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04-24 22:25:59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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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贵州省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三穗县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3年10月12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穗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充装台右侧有重瓶20只,瓶上充装标签标注充装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当事人《气瓶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和充装后复查记录表》,经核对,记录表上无上述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4日至2023年10月12日期间,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做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台账,当事人只有扫码充装电子记录台账。当事人充装台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开展气瓶充装作业时只有1人(具有充装资质证书)在充装作业,没有按规定开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从江县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月8日,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洛香镇高铁站某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可口可乐”4瓶、“盼盼艾比利原味薯条”6包、“乡里娃黑山羊肉串(孜然)”7包和“乡里娃黑山羊肉串(绝辣)”4包超过商品标准保质期。

经查,上述“可口可乐”进价是2.3元/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9日,保质期为9个月;“盼盼艾比利原味薯条”进价是4.5元/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9日,保质期为9个月;“乡里娃黑山羊肉串(孜然)”进价是0.07元/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3日,保质期为9个月;“乡里娃黑山羊肉串(绝辣)”进价是0.07元/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1日,保质期为9个月,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9元。上述食品的进货时间均为2023年3月24日,截至案发时上述食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丹寨县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25日,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丹寨县某公司使用的蒸汽锅炉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蒸汽锅炉未经检验合格。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蒸汽锅炉出厂编号为WNS1.0-1.0,0-Y(Q),设备代码为11001068820160113,于2023年10月从贵州某某公司购进,购进时双方约定由销售方负责报检合格,完善相关手续后再投入使用。2024年1月25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上述蒸汽锅炉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2月5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雷山县某公司在用电梯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9台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9本)多处存在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未签字;执法人员调取2024年1月12日和1月26日两台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黔H0910(17)和梯11黔H0913(17))维护保养视频,发现维保人员只有1名,在维保过程未摆放安全护栏,维保记录上维保员签字为2名。

经查,当事人贵州某电梯有限公司在对上述电梯维护保养期间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下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1.维保记录本中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未签字确认;2.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3.现场维保人员只有1名,但签字为2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的违法行为。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岑巩县某公司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2月9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岑巩县水尾镇检查邱某经营的液化石油气代销点时,现场发现6只已充装有液化石油气的待售气瓶超期未检。上述6只瓶待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封口签印有岑巩县某公司专用,气瓶瓶身上粘贴有标识为岑巩县某公司的充装标签。

经查,上述液化石油气气瓶为岑巩县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充装。上述6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在充装时,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锦屏县某副食粮油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2月4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锦屏县某副食粮油批发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柜上正在销售的品名为道道全菜籽油(净含量:5L,生产商为某某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共计8瓶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道道全菜籽油,标注保质期为18个月,其中4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1日,其余4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05日,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无法查清购进时间,上述菜籽油至案发时已经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黎平县某百货店经营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电器产品案

2023年12月20日,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黎平县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的电器产品有9种共52台(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及进货查验记录。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器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42元,部分产品为销售人员上门铺货,部分产品为当事人从重庆、成都等地批发店进购。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三穗县某经营部经营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电器产品案

2024年1月18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穗县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铜芯双绞软线(有三种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为深圳某电线电缆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及进货查验记录。

经查,当事人待销售的铜芯双绞软线(其中:规格为2×6的双绞软线销售60元/卷,规格为2×4的双绞软线销售50元/卷,规格为2×1.5的双绞软线销售30元/卷),货值金额共计510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雷山县某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案

2024年1月30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雷山县某专卖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待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家用)带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减压阀数量为1个,销售价格15元/个,型号规格:SM-B1,生产厂商:杭州某开发区某阀门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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