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商标、地理标志、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升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现发布2023年以来,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地理标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一、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百姓米厂生产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18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百姓米厂生产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地理标志大米12袋,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9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百姓米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米厂成品库内堆放有马坝油粘大米12袋,其外包装标注“马坝小粘”等字样。经查,“马坝油粘米”为原产地域产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油粘协会。当事人生产马坝油粘大米未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批准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经营者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法律认识普遍不高,而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是地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当随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越来越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极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必要的宣传和执法行动,教育引导本地区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主动规避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促进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融创优品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31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上海某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郎溪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2023年4月10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售卖假冒产品(DUPONT®40L-03: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乙烯-乙酸乙烯共聚物),英文化学名称:EthyleneVinylAcetateCopolymer)。经查,涉案产品为假冒陶氏化学ELVAX商标产品。第三方公司共购进当事人涉案产品4700kg,单价48元/kg,运费为30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28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郎溪县公安局处理。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损害企业形象、侵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点区域,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三、广德市场监管局查处姚某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9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姚某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月1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广德市某酒副食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70箱“海之蓝”系列白酒。经查,2024年1月,姚某龙从互联网上购进后销售给该副食商行(另案处理),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79000元。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知假售假犯罪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促进良好营商环境;同时维护了市场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了食品安全。
四、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徐三妞原创女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20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宁国市徐三妞原创女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00元的处罚。
2023年5月19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所售“尔木萄加厚亲肤抽取式柔巾”系从杭州银沙商场二楼A馆十街某爆品店采购,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仅能提供无供货商签名盖章和联系电话的微信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微信号。经“皇冠图形+ΛMORTΛLS”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1783051号)持有人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辨认结果,确认涉案商品为假冒侵权商品,当事人对辨别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38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造成商品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后果严重,危害极大,所以,对于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五、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6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郭某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泾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2024年1月14日,泾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两节”打假行动中,发现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有标注“茅台”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63瓶。经查,上述茅台酒为郭某清从张某处购进,违法经营额为205359.21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证据,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假冒知名品牌白酒违法行为的打击,体现品牌标识保护的及时性、有效性,既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六、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迎宾商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3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绩溪县迎宾商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6个,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7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绩溪县迎宾商店经营场所货柜在售的冰墩墩摆件2个,吉祥物“冰墩墩”立体包挂扣蓝色带2个,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2个,包装表面均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合作伙伴等字样”,共计6个。经查,上述标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周某华处带回销售,购进价格为28元/个,销售价为35元/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标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使用授权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冰墩墩”是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其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本案中商家未经授权销售“冰墩墩”,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办一起,通报一起,释放“零容忍”的强烈信号。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商家进行深入的普法宣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水平,通过高效率、强有力的执法护航营商环境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