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增强经营主体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4宗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关键词】假冒专利
2023年6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一款“南李济酒”存在假冒专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共销售包装瓶盖处标示有“发明专利号:202110070174.5”字样的“南李济酒”100件,该专利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尚未被授予专利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予公告,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口某淀粉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图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关键词】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3年8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根据移交线索,对当事人海口某淀粉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其销售的“龙口粉丝”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图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经查,当事人不属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经公告或备案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203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关键词】特殊标志侵权
“杭州亚运会”(第T2020003号)特殊标志于2020年4月1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登记人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6日。
2023年7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亚运会”标识。经查,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在2022年学院奖秋季赛活动中,向天津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2022秋季征集活动命题策略单》,在“广告主题”、“传播营销目的”、“命题要求阐述”等均含有“亚运会”相关内容。天津某网络科技公司依照补充协议内容通过学院奖官网发稿发布策略单中的创意赛事活动内容,并分别安排其员工在其公司自营“广告人”“创意星球”网站发布同样含有“亚运会”标识的创意赛事活动新闻专属稿。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亚运会”标识用于品牌创意营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海南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商标侵权
“canon”(第5773357号)商标是佳能株式会社在第2类“复印机用墨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佳能”(第182649号)商标是佳能株式会社在第9类“复印机设备及其配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7月4日。
2023年4月1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海南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销售标有“canon佳能”NPG-67型号的墨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别,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canon佳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PG-67型号墨粉115条、罚款1653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