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浙江临海积极开展“雷霆”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共办理案件114件,其中移送公安6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12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现予以集中公布5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临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临海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有网店,以“一键代发”的经营方式销售商品,但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婴儿山茶油爽身霜,经商标持有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具有应知明知情节。2022年11月4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电子取证的方式对销售数据等进行固定,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临海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使用一键代发的模式开展经营,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案例二
东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东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7月10日,东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临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台州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内部构造复杂,且被请求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经临海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
2023年9月13日,临海市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意见,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台州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典型意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知识产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根据请求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行使行政裁决的行政职能,是进行专利权保护的行政途径。为了破解专利纠纷中专业性强的难题,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2023年7月15日实施的《浙江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提供了技术调查官的解决方案,技术调查官可以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协助。本案是浙江省第一起由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并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文书上署名的案件。
案例三
台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6月20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对台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两个电商平台均开设有网店,并从2021年开始与其中一个电商平台签订相关协议订购了“生意参谋”产品,该产品是该电商平台自行开发运营的数据产品,通过搜集、整合自身平台数据形成相关信息从而帮助商家经营。订购“生意参谋”时签订的多项协议均对购买者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当事人在购买“生意参谋”后,经不起另一电商平台工作人员多次要求,擅自将“生意参谋”子账号借给其使用,直接导致电商平台数据信息泄露。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它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案中,当事人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擅自将一家企业的商业秘密透露给另一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查处,保护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案例四
临海市某桔场、临海市某纸箱厂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临海市某桔场曾被许可使用临海蜜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到期后未申请延续使用,在到期后仍委托临海市某纸箱厂生产标有临海蜜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纸箱。临海市某纸箱厂在未核查委托方的相关商标的有效使用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即开始加工上述纸箱。2023年9月22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临海市某纸箱厂查获上述纸箱500个。
临海市某纸箱厂和临海市某桔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临海市某纸箱厂和临海市某桔场分别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临海蜜桔曾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驰名商标、农业部优质农产品、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等多项大奖,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年产值达15亿元。“临海蜜桔”商标是临海市特产技术推广总站在柑橘、桔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为第1739893号。使用临海蜜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本案的查处,对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
案例五
临海市某豆腐作坊虚假宣传浙江省非遗案
2024年1月15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某豆腐作坊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与南京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达成买卖约定,生产预包装豆腐销售给南京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豆腐标签上标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白水洋豆腐制作技艺”字样。但临海市某豆腐作坊未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名单,其制作人员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且该豆腐的生产工艺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白水洋豆腐制作技艺并不相同。
临海市某豆腐作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对商品制作工艺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白水洋豆腐制作技艺是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独特的品质深受消费者喜爱。临海市某豆腐作坊虚假宣传自己的产品使用了非遗技艺,对非遗技艺的传承造成不良影响,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为非遗技艺的合法开发利用保驾护航。